王煊宇
  “只要不開口,神仙難下手”。許多想逃避法律製裁的被告人都抱有這樣的幻想,劉濤就是其中之一。然而,檢察官卻讓證據說了話,最終劉濤因強姦罪(致人死亡)被判處死刑。2014年2月19日,法官向劉濤宣讀了核准死刑的裁定,其堂兄堅持要為他申訴,劉濤低頭沉默了一會兒,然後抬起頭平靜地對堂兄說:“不用了。”
  1999年7月30日晚9時許,位於太行山南麓的河南省輝縣市吳村鎮王展村發生了一起惡性案件,14歲女孩宋雪(化名)獨自回家途中,被人強姦並殺害在玉米地里。公安機關在現場附近走訪時發現,該鎮第二磷肥廠安徽籍職工劉濤案發後行為異常,不辭而別,相關證據顯示劉濤有重大作案嫌疑。
  “7·30”案件案發後第二年,劉濤在潛逃過程中,利用全國人口普查的機會,為自己偽造了“李順利”的身份,之後便在河北省周邊以打零工為生,12年間,他狡猾地逃過了警方的一次次抓捕。
  2011年9月20日,公安機關終於在河北省承德市平泉縣將化名為“李順利”的劉濤抓捕歸案。公安機關將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精斑與劉濤的DNA進行了比對,結果顯示一致。但劉濤到案後卻三緘其口,表現異常冷靜,對強姦並殺害宋雪的犯罪事實拒不供述。
  2011年12月28日,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公訴二處。面對這樣一起“零口供”案件,慎重定罪是檢察機關必須遵循的原則。隨著司法證明進入“科學證據”時代,檢察官們更註重採用針對性的方法和步驟,運用各種物證和科學技術手段,提高收集、判斷其他證據的能力,從而使犯罪分子無處遁形。處長郭建林告誡承辦檢察官,“口供不是證據之王,我國刑訴法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仍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承辦檢察官收到案卷後,立馬專心查閱偵查卷宗,對每一份證據進行細緻核查比對。在對案件進行分析後,承辦檢察官認為,本案需要核實的關鍵點有兩個:第一,劉濤系跨省作案,改變戶籍逃亡多年,且案發已達十餘年之久,確定其身份至關重要;第二,劉濤辯解稱自己多年逃亡且隱姓埋名,是因為當年在安徽省太和縣涉嫌一起交通肇事案,要確定其辯解是否成立。
  為此,承辦檢察官兩赴安徽省太和縣,尋找案發當年跟劉濤一起赴輝縣打工的三名同鄉,並組織三名證人與當地一名戶籍民警對劉濤的照片進行辨認。經過辨認,三名證人能夠準確辨認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當年去輝縣打工的劉濤。同時,針對劉濤的辯解,承辦檢察官向公安機關查找當年的案底,並未發現劉濤當年涉嫌交通肇事的記錄。而在走訪劉濤家屬的過程中,其家屬證實當年劉濤確實發生過交通事故,但已和對方達成了和解,因此劉濤的辯解不能成立。
  經過承辦檢察官的取證,劉濤的身份得到進一步確認,他的辯解也被推翻。另外,在核查資料的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劉濤在1993年曾因涉嫌一起命案被公安機關作為重大犯罪嫌疑人羈押了3年,而在此案中,劉濤開始作了有罪供述,但隨後又翻供,因沒有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案發現場又缺乏有力的物證,最後,檢察機關只能以存疑不訴結案。而劉濤的這段經歷,也讓承辦檢察官對其“零口供”有了一個新的認識。
  通過對所有證據進行梳理分析,在案件討論會上,承辦檢察官認為,法醫報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證據顯示,被害人宋雪從出家門到遇害只有約半個小時的時間,死亡原因是被壓迫頸部及口唇致機械性窒息,屍體被髮現時仍保持遭受性侵害時的狀態,無其他暴力傷害痕跡,因此可以確認性侵害與殺害行為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實施性侵害與致宋雪死亡的凶手應為同一人,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案發第二天清晨5點,劉濤便從打工處不辭而別,遠走他鄉,偽造身份生活達12年之久,且其所作的辯解均被推翻;被害人體內的精斑與劉濤的DNA比對結果一致。這些“無聲的證詞”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完全能夠認定劉濤就是強姦並致被害人死亡的凶手。
  該案提起公訴後,新鄉市中級法院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於2012年11月1日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劉濤不服,提出了上訴。隨後河南省高級法院於2013年9月14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濤姦淫未成年少女,並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且到案後拒不認罪,無悔罪表現,應依法懲處。2014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了劉濤的死刑判決。  (原標題:讓證據說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e71tetyh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